陜西智合應急安全咨詢有限公司
Shaanxi Zhihe Emergency Safety Consulting Co . ,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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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全面覆蓋、科學施策、閉環(huán)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體責任,運營單位主要領導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專業(yè)部門具體負責,綜合部門密切配合,確保責任落實到單位、部門和崗位。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運營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證經費投入,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第二章 風險分級管控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控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點進行辨識、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實施風險動態(tài)管理的活動。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較大、一般、較小四個等級,風險等級由風險點發(fā)生風險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的組合決定。
第七條 基于城市軌道交通技術特點和行業(yè)經驗,運營安全風險按照業(yè)務板塊分為設施監(jiān)測養(yǎng)護、設備運行維護、行車調度、客運組織、運行環(huán)境等。
(一)設施監(jiān)測養(yǎng)護類風險包括:橋梁、隧道、軌道和線路、路基、車站建筑等方面的風險;
(二)設備運行維護類風險包括: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方面的風險;
(三)行車調度類風險包括:作業(yè)準備、段場調車和施工組織、行車組織等方面的風險;
(四)客運組織類風險包括:車站管理、客流組織等方面的風險;
(五)運行環(huán)境類風險包括:生產環(huán)境、保護區(qū)環(huán)境、自然環(huán)境、社會環(huán)境等方面的風險。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及運行環(huán)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鑒等情況,對所轄線路的各類風險點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做充分辨識、細化。其中,設施監(jiān)測養(yǎng)護和設備運行維護類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修工作單元,行車調度、客運組織、運行環(huán)境類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運營單位應結合運營管理水平和運營險性事件等情況,逐項確定安全風險等級(等級確定方法參照《公路水路行業(yè)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guī)范(試行)》)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形成本單位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以下簡稱風險數據庫),內容至少包括業(yè)務板塊、風險點(工作單元/操作步驟)、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及責任崗位、責任人等。
風險數據庫中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調度、客運組織管理、從業(yè)人員管理、保護區(qū)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并及時納入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業(yè)標準或應急預案。
第九條 運營單位每年對所轄線路開展一次風險全面辨識,持續(xù)發(fā)現未知安全風險,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城市軌道交通新線投入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時,運營單位應同步組織開展風險全面辨識。
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對特定領域、特定環(huán)節(jié)、特定對象開展風險專項辨識:
(一)運營環(huán)境發(fā)生較大變化;
(二)運營單位組織架構發(fā)生較大變化;
(三)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事件;
(四)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投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較大變化;
(六)需開展風險專項辨識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分級管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對于重大風險,運營單位負責人應作為責任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較大風險,部門負責人應作為責任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一般風險及較小風險,班組負責人作為責任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
運營單位應對重大風險編制監(jiān)控方案和專項應急措施,定期組織開展重大風險應急處置演練,并對重大風險影響區(qū)域的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范、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fā)生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后,應及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明確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 因人員、設施設備、作業(yè)環(huán)境、管理等因素變化,臺風、洪澇、冰雪等氣象災害和地震、山體滑坡、地質塌陷等地質災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風險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問題凸顯時,運營單位應及時將風險預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關管理和作業(yè)人員。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隱患排查治理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導致的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進行排查、評估、整改、消除的閉環(huán)管理活動。隱患治理實行掛號銷號管理。
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可能直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或列車脫軌、沖突、撞擊、擠岔、火災、橋隧結構坍塌、車站和軌行區(qū)淹水倒灌、大面積停電、客流踩踏等險性事件發(fā)生的隱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難度大、易造成全線/區(qū)段停運或封閉車站、關鍵設施設備長時間停止運行、需要較長時間治理方能排除、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等特點。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可能影響運營安全和服務的隱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難度較小,能夠快速消除等特點。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對照風險數據庫,逐項分析所列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產生的隱患,確定隱患等級,并按照“一崗一冊”的原則分解到各崗位,形成各崗位的隱患排查手冊,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專項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結合班組、崗位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排查范圍應覆蓋日常生產作業(yè)環(huán)節(jié),每周應不少于1次。專項排查是運營單位在一定范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可與運營單位專項檢查、安全評估、季節(jié)性和關鍵時期檢查等工作結合開展。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開展專項排查:
(一)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為重點的季節(jié)性隱患排查;
(三)節(jié)假日、重大活動等關鍵運輸節(jié)點前;
(四)重點施工作業(yè)進行期間;
(五)發(fā)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事件;
(六)根據政府或有關管理部門安全部署;
(七)需開展專項排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隱患排查過程中,發(fā)現情況較為緊急的,運營單位應立即采取劃定隔離區(qū)域、員工現場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告知相關人員,防范事態(tài)擴大;情況較為嚴重的,應視情采取人員疏散、停止作業(yè)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對于排查出的一般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消除,并加強源頭治理,杜絕問題重復發(fā)生;無法立即消除的隱患,應分階段細化整治措施,未徹底治理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后,由運營單位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復核確認銷號。
第十七條 對于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隱患治理方案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組織驗收銷號,并形成明確驗收結論,并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對于治理難度大、影響范圍廣、危險程度高、涉及部門多、難以協(xié)調整治的重大隱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內容至少包括:隱患內容、排查人員、排查時間、隱患等級、主要治理措施、責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結果、未能立即消除時的臨時措施等。
第四章 綜合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風險數據庫、隱患排查手冊建立情況;
(三)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大隱患治理情況。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結合隱患排查、事故經驗教訓等,對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掌握風險狀態(tài)和變化趨勢,補充新認知風險,補強和完善風險管控措施,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
新增或更新的風險管控措施應在3個月內修訂到本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作業(yè)標準或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依托智能管理系統(tǒng),實現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年度對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研判風險演變趨勢和隱患升級苗頭等問題。有關分析情況應書面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主動暢通渠道,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的情況反映。接到反映后,應按照權限要求及時組織核實和治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